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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将刚买的新房交给无资质的包工头装修,装修工竟意外死在新房
    业主将刚买的新房交给无资质的包工头装修,包工头又将居室的油漆工程转交给无资质的装修工施工,装修工竟意外死在新房内。近日,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审理,经调解业主与包工头共同赔偿死者亲属14万元。
       2009年5月,顾在昆山的一个社区买了一套房子。2010年9月,业主顾与承包商陈签订了装修合同,约定的项目为家庭卧室装修,劳动力成本4万元。陈将油漆工作交给装修工曹,劳动力成本1.4万元。
       2010年12月18日上午10时许,业主顾和妻子乘周末前往新房观察装修房屋的质量和施工进度。当他们观察到靠近阳台的储藏室时,顾震惊了。一个装修工手里拿着工具,一只脚被靠在墙上的木梯中间的电线绊倒了,下半身倒挂在木梯上,头后着地,地上有凝固的血。
       顾和他的妻子立即报警。警方还通知承包商陈到场协助调查。陈还通知装修工曹的家人到达昆山。经调查,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。经昆山市公安部门法医分析,曹的死亡符合颅脑损伤的结果。
       装修工曹死后,业主、承包商和死者家属各执一词,互相推委。经公安部门两次调解,无法达成赔偿协议。曹的亲属愤怒地将承包商陈和业主顾告上法庭,要求两名被告共同赔偿29万多元的丧葬费、死亡赔偿和被扶养生活费。
       审判中,业主顾辩称与陈有合同关系。承包商陈雇佣曹从事装修工作。曹在工作中忽视了安全防范,不小心从木梯上摔了下来。他有一定的过错。陈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,业主不应承担责任。
       包工头陈某则认为其本人及死者曹某均受雇于业主顾某,应由业主顾某承担赔偿责任。
       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条的规定,承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造成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、选择有过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顾以装修承包商的形式将卧室装修承包给陈施工,业主顾和承包商陈实际上是一种承包关系。陈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装修工曹,陈与曹形成转让合同关系。因此,曹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,没有履行自身安全的义务,意外从木梯上摔下死亡,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业主顾选择了没有施工资质的陈承包,因此对曹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同样,陈也选择了没有相应资质的曹装饰,导致曹死亡,陈也有过错,对其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       经法院耐心工作后,三方达成协议:经审核,损害赔偿总额为28万元,业主顾承担25%的赔偿责任,即7万元;承包商陈承担25%的赔偿责任,即7万元;死者曹承担50%的损害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