许先生住在昌平区天通苑某小区,3月的一天晚上回家后,发现地板上有将近一厘米高的水,抬头一看是屋顶漏的水,他立即找到楼上业主马女士,马女士对漏水事件不与否认,但认为自己是买的精
装修装修公司对房屋负责,由装修公司修理。但是她一时找不到。
装饰公司,所以漏水问题不能尽快解决。紧急情况下,徐先生找到了司法办公室,请求帮助调解此事。
        司法研究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,立即到徐先生家进行现场检查,并联系社区物业公司技术人员到马女士家进行漏水现场调查,发现卫生间浴室地下防水层存在问题。
       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介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92条“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,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;造成损害的,应当给予赔偿”的规定认为,马女士应该赔偿许先生家地板被水泡的损失,但是可以根据合同向装饰公司追偿,如果不及时修理,因为漏水给许先生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,马女士应当自己承担赔偿责任。
        工作人员提出了解决方案,建议马女士提前支付维修费用,施工后修复漏水,然后按照与装修公司的合同追偿。
        经司法研究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,双方立即达成协议,马女士提前支付维修费用。经过一天的紧张施工,当晚解决了漏水问题。